《用户协议》 更新日期:2022年 12 月 09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2 月 09 日 1 特别提示 在您自愿选择使用创锐互娱网络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或者明示同意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创锐互娱网络将会收集您的信息(如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等),并可能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整合。 1.1福州创锐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锐互娱网络”)系http://www.yx624.com/网站的运营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 在使用提供创锐互娱网络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注册”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创锐互娱网络有权随时变更本协议下的条款,用户须定期审阅本协议。协议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创锐互娱网络将会在创锐互娱网络相关的页面上提示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在相关的页面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用户如不同意创锐互娱网络对本协议的所作的任何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创锐互娱网络提供的服务。如用户在本协议变更后继续使用创锐互娱网络的服务,即视作用户已完全同意变更后的协议。用户可随时造访http://www.yx624.com/查阅最新服务协议。如用户不同意本服务协议及/或随时对其的修改,请停止使用创锐互娱网络提供的服务。 请注意:鉴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之习惯,用户有权利且有义务自使用创锐互娱网络服务之日起每月自行主动对本服务协议之全部内容进行重新阅读,鉴于上述约定,用户因自身怠于行使该等权利或怠于履行该等义务的,无权以未获知上述内容而对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2服务内容 2.1创锐互娱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创锐互娱网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下载、运营活动等。创锐互娱网络保留随时变更、中止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2.2创锐互娱网络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例如网络游戏及其他电信增值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创锐互娱网络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不同意支付该等费用,则可不接受相关的网络服务。 2.3用户理解并接受:创锐互娱网络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2.4用户应使用正版软件接受网络服务。 2.5创锐互娱网络通过数据分发和支持系统、销售支付计费系统以及客户服务系统等,为用户获取数据内容产品。用户理解创锐互娱网络也会为其他互联网企业定制专业化的用户服务体系,即用户通过创锐互娱网络获得的服务内容有可能来源于第三方企业,一旦用户接受该第三方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则用户应当遵守该第三方企业对其服务做出的约定。如第三方企业接入创锐互娱网络系统且其既有用户可以使用创锐互娱网络提供的服务,则该既有用户即成为创锐互娱网络的用户,其账号也自动成为创锐互娱网络通行证账号。该既有用户同意亦将与在创锐互娱网络系统中直接注册的用户一样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但对于这些既有用户,创锐互娱网络在服务过程中会仍然提供其已经熟悉的游戏账号充值界面,该过程仅为方便用户接受服务而设,既有用户与创锐互娱网络之间的关系仍应受本协议的约定。 2.6关于用户付费的特别提示: 2.6.1在创锐互娱网络系统中,用户通过任何支付手段为其账号充值所直接获得的均为“趣币”(或创锐互娱网络系统更新发布的其他支付工具); 2.6.2趣币可以用于支付接入创锐互娱网络系统的所有互联网应用及内容(包括第三方)的费用。一旦用户用其账号进入第三方企业的服务系统,则创锐互娱网络会自动通过和第三方企业的技术合作,将该账号所剩余的趣币可以消费的该第三方系统自身的结算工具显示给用户;一旦用户退出该第三方服务系统,则在创锐互娱网络系统中仍然可以显示尚未消费的趣币; 2.6.3为了尊重用户的消费习惯和符合用户体验习惯,用户在利用创锐互娱网络系统提供的服务进行付费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直接获得其需要的第三方具体应用内容中的结算工具,而不是直接显示获得趣币的情况,用户理解并知晓创锐互娱网络已经在后台技术系统内自动将趣币兑换为第三方系统自身的结算工具,用户为获取第三方具体应用内容而支付的费用均系通过第三方应用内容提供企业的自身系统的结算工具而非直接通过趣币进行结算的; 2.6.4第三方应用内容提供企业如果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则该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可能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网路游戏虚拟货币,同时在游戏中设置游戏道具,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趣币。通常来说,在用户选择进入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系统后,创锐互娱网络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中剩余的趣币全部显示为可以消费的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总量,趣币和它们的兑换比例将会明确公告给用户。即使用户可能感受到趣币和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设置的游戏道具之间的直接存在对应关系,但在游戏程序之外的计费系统中,仍然是由趣币兑换成该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然后再将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根据用户的需求转换为游戏内的道具。用户理解其对游戏道具的需求往往是消费的最终目的,创锐互娱网络和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合作对于付费过程的设置均为方便用户消费和符合用户体验习惯而设置,即使用户在整个消费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无法直接体验到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存在,而事实上它们确实真实存在于网络游戏发行企业的系统中。用户理解并明确知悉,用户在第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运营的网络游戏中所购买的任何存在于网络游戏程序内的游戏道具均系通过兑换或支付该三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获得的,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技术上均不是直接通过趣币进行结算的,游戏道具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通过趣币进行直接购买; 2.6.5用户理解并知晓,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非交易一方,也非交易任何一方之代理人或代表;同时,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也未授权任何人代表或代理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从事任何网络交易行为或做出任何承诺、保证或其他类似行为,除非有明确的书面授权。鉴于互联网及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创锐互娱网络无法鉴别和判断相关交易各主体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资质、信用等状况,也无法鉴别和判断虚拟交易或正在交易或已交易之虚拟物品来源、权属、真伪、性能、规格、质量、数量等权利属性、自然属性及其他各种状况。因此,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应加以仔细辨明,并慎重考虑和评估交易可能产生的各项风险。创锐互娱网络不希望出现任何因虚拟物品交易而在用户之间及用户与游戏开发运营商之间产生纠纷,但并不保证不发生该类纠纷。对于因前述各类情形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将由交易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法律通过适当的方式直接加以解决,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不参与其中;对于因此类交易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之任何责任和后果,由交易各方承担,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后果。创锐互娱网络不希望出现任何人利用创锐互娱网络或因使用创锐互娱网络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并不保证不会发生此类行为或类似行为。创锐互娱网络将依据中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前述各类行为或降低发生这类行为的可能性或者降低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对于因前述各类情形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将由权利受到侵害之人和侵权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法律通过适当的方式直接加以解决,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不参与其中;对于因此类行为产生的各类纠纷之任何责任和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后果。任何非创锐互娱网络责任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纠纷,概由纠纷各方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加以解决,创锐互娱网络不参与其中;对于因该类行为产生的各类纠纷之任何责任和后果,由相关各方承担,创锐互娱网络及其所有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后果; 2.6.6对于用户连续12个月未使用的账号且该账号内无任何剩余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相应创锐互娱网络趣币、代金券、游戏币等虚拟货币、道具),创锐互娱网络有权(但无义务)予以删除或者账号回收,创锐互娱网络将不予任何补偿。 2.7创锐互娱网络有权不定时地通过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发送业务广告等信息。若收到短信后不愿再接受类似消息,请回复TD。 2.8用户知悉并同意,使用法定货币充值、购买趣币,视为用户购买了游戏服务,用户所购买的趣币以及相对应的增值服务将不能退还或兑换成法定货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用户知悉并同意,如用户使用法定货币充值、购买趣币的交易因退款等原因被取消的,创锐互娱网络有权就该被取消的交易对应下发到用户账号中的趣币进行扣除。如用户账号中的趣币不足以扣除的,就不足部分,创锐互娱网络可在用户账号中的趣币后续增加时优先扣除。 2.10用户不得利用账号下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及其任何内容牟取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充当游戏道具交易中介收取中介费,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游戏道具,异常IP下的物品转移等。 2.11为了保障您的财产安全,创锐互娱网络提醒用户保管好个人的游戏账号。用户应谨慎、理性对待游戏中关系,不要轻信游戏内“组CP”、“网恋奔现”、“代充代买”“内部福利”等诈骗套路,谨防上当受骗。 2.12详情请见《充值服务协议》。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注册”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同意并接受《充值服务协议》。 3使用规则 3.1用户承诺并确认所注册的创锐互娱网络平台的账户为本人真实身份,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注册条件,依据法令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用户提供个人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创锐互娱网络有权审查用户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但用户应理解并知悉,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及现行法律规定,创锐互娱网络可能无法实质审查用户注册信息,故用户应自行保证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创锐互娱网络不对此产生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创锐互娱网络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创锐互娱网络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若用户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所提供的资料已变更而未更新或有任何误导之嫌导致创锐互娱网络无法为用户提供或进一步提供服务,创锐互娱网络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2用户注册成功后,创锐互娱网络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该使用者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并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禁止将账号信息转让、出借或共享给任何第三人使用。创锐互娱网络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交易被骗等情形而给用户本人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创锐互娱网络不对该后果负责,用户无权向创锐互娱网络主张任何权利。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创锐互娱网络无义务审核是否用户本人使用该组账号及密码,仅审核账号及密码是否与数据库中保存的一致,只要任何人输入的账号及密码与数据库中保存的一致,即可凭借该组账号及密码登陆并获得网络服务,所以即使用户认为其所有的账号登陆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创锐互娱网络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3用户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创锐互娱网络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创锐互娱网络,并有权通知创锐互娱网络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创锐互娱网络在收到用户要求采取措施暂停其账号登录和使用的通知后,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创锐互娱网络核实用户所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用户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创锐互娱网络违反前述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暂停用户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没有提供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用户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创锐互娱网络有权拒绝用户前述请求,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3.4用户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创锐互娱网络提供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时,创锐互娱网络应当为用户提供账号注册人证明、原始注册信息等必要的协助和支援,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信息资料。 9违约赔偿 9.1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创锐互娱网络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创锐互娱网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创锐互娱网络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9.2因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任意内容时,包括但不限于创锐互娱网络通过内部的监测程序发现或经其他用户举报而发现用户有可能或已出现违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任何一方权益时,则创锐互娱网络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账号和游戏中角色的登陆、限制用户在游戏中的活动、删除与账号或角色相关的虚拟货币及虚拟物品、删除用户的账号和要求用户赔偿因用户从事上述行为而给创锐互娱网络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损失、运营成本损失、商誉损失、维权损失等)、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要求用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用户账号和角色内的全部款项相等),用户在此明确同意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赔偿责任的排除及限制创锐互娱网络对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或无法使用网络服务所产生的任何直接、间接、衍生的损害或所失利益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若依法无法完全排除损害赔偿责任时,用户认可虚拟物品价值无法确定的虚拟性,并不得以账号或账号内虚拟物品或者用户使用创锐互娱网络服务所投入的现金款项等作为赔偿标准,且在任何时候创锐互娱网络应当承担的责任,均不得超过现存虚拟物品的实际价值,亦仅限于创锐互娱网络过错引起的直接的金钱利益损失。 10法律管辖 10.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以创锐互娱网络所提供之任何形式之电子资料、书面资料等相关内容为准,用户在此确认该等资料的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 10.3如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受理费用及处理费用将由提起仲裁一方独立全部承担。 11通知和送达 11.1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2其他规定 12.1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